2021年5月14日,李某某与九成公司签订《九成集团合同协议书》,约定李某某利用九成公司的平台开展巨晴摩某某GSPA机项目业务,李某某向九成公司缴纳15万元立项服务费,九成公司为李某某提供全方位资源支持,包括人力、财务、物品、资源、法律、平台渠道等。

河南九成易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区场景

在双方协议签订前后,李某某分三次将15万元服务费转账支付给九成公司负责人魏某某,九成公司却没有为李某某提供任何产品推广服务。因此,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上述协议,且要求返还已支付的15万元合同金。李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后,九成公司、魏某某未提出反诉。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仅依据九成公司、魏某某提交的片面且存在虚假的证据认定本案事实,未综合本案李某某与九成公司、魏某某提交的证据对全案事实进行查明系事实认定错误。关于一审查明事实第3项关于小程序截图。李某某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明确在2020年11月,李某某交9800元至魏某某指定账户加入易客家族,该平台包含的客户权益就有线上商城--易商生活平台店铺10个。九成公司、魏某某将客户权益强加至案涉协议内容中,实属张冠李戴。

2021年4月29日,李某某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分别向九成公司支付2000元、18000元;2021年5月22日,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九成公司支付130000元。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九成公司认可收到上述转款150000元。

2022年3月5日,河南九成易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显示:河南九成易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接受九成公司委托,在我司所属的小程序九成企服平台上,为李某某开设摩某某SPA店铺,并在该店铺中将李某某的产品(巨晴摩某某GSPA机)上线。

李某某在一审庭审质证中,明确提出:

一、关于5月13日,10分钟自我介绍。第一,5月13日是在签订合同之前;第二,“视频开始有10分钟自我介绍”指的是当天是魏某某抖音直播,李某某有10分钟自我介绍,最终由于出现故障,未完成。并不是将视频放到抖音自媒体去营销李某某产品。

二、所谓的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25日,其实就是5月24日,要求发照片;6月19日要求发照片、6月24日发简介。李某某6月19日下午1点55分之后发了照片,6月19日上午10点32分发了产品。6月24日下午3点21分直接回复“个人简介很简单,之前在政府工作”。该份证据也恰恰能够证明这期间,九成公司、魏某某仅仅要求李某某发照片、发简介、发产品介绍。未开展任何实质性事项。

除此之外,李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自2021年5月14日签订合同以来,李某某多次向公司各负责人魏某某、蔡某某、乔某某询问、催促下一步工作,但九成公司、魏某某并未有具体可执行的计划和开展实质性工作,且均是被动性的回复。李某某更是多次从武汉至郑州,均是为了项目能够开展。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李某某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九成公司、魏某某承担。另外,魏某某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债务发生在魏某某担任九成公司股东期间,且该期间被上诉人公司的股东仅魏某某一人。魏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九成公司的财产。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九成大数据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某4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150元,由被告九成大数据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负担49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即魏某某应对九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

投资者对于企业的宣传广告以及夸大性承诺,应当保持冷静,谨慎选择,在投资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信息,并尽可能保留相关证据,签署具体的书面文件,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时,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网络推广企业给出的虚假承诺。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务必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以确保对方有实力和信誉来履行广告承诺。当遇到类似纠纷时,投资者也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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