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能动司法”是指司法审判工作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切实做到讲政治、顾大局,通过积极主动地发挥审判职能,有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反对机械司法、就案办案。

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2013年以来,人民法院收案年均增长13%,呈爆炸式增长,2023年达到4557.4万件,法官年人均办案357件。如此多的纠纷进入法院,反映的是“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还没有落实到位。古人云:桎梏之设,乃拘罪人之具;缧绁之中,岂无贤者之冤。案多人少的突出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民法院办案质效的提升。

因此,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能动司法与诉源治理。早调解、早化解,让矛盾不激化、让纠纷少成讼,防止我国成为“诉讼大国”。

新中国的法律源于大陆法系,但司法土壤偏好“法礼共治”。

孔儒的核心是仁学,仁者,古之已有的道德观念也。礼者,周之定礼也,荀子谓之“法之大分、类之纲纪”,朱子谓之“天理”也。礼,既是古代社会制度的理想设计,又是古人道德规范的理想量化。因此,孔子一生都在追求“克己复礼,天下归仁”。当代中国之礼,仍可概括为朱子八德: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孔子卒后,儒家一分为八,继其大成者,当属孟子和荀子。孟子以仁为本,主张性善论,提出了民本仁政、仁义礼智、仁者无敌等。荀子则主张性恶论,认为礼既是立法的原则,又是原则的道德立场。荀子提出了“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认为法治是“暴察之威”,礼治是“道德之威”,法治能“霸”而不能“王”,只有礼法并举,才能王霸统一。由此可见,孔子、孟子、荀子三者相互补充完善、相互丰富发展、相互对立统一,形成了“仁礼法”为主脉的儒家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的宗旨就是从仁出发,复礼匡法。

因此,法礼之间有着根本上的血缘辩证。礼是“原法”,是法之土壤;法是“定礼”,是礼之大成。如果说西方的“原法”是《圣经》,穆斯林的“原法”是《古兰经》,那么中国的“原法”则是“礼”。历史表明,法礼同宗不同用,礼使人主动为之,法使人被动为之;先礼后法,礼失效后用法,法礼都失效靠仁。所谓“杀身成仁”,这个“仁”就是大规矩,是最高的道德标准,更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最高气节。

而韩非子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秦始皇专制于韩非子的法家思想,焚书坑儒,刑罚深酷,吏行残贼,结果陈胜吴广揭竿而起,天下大乱,以汉代秦。


成都武侯祠的“攻心联”

成都武侯祠有副门联,体现了“法礼共治”的治世辩证:“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后来治蜀要深思”。寥寥数语,既高度肯定了诸葛亮善于用兵理政的个人才华,又从和战宽严的辩证关系总结了诸葛亮的治蜀经验。此联乃清末四川盐茶道赵藩借意《论语·颜渊》之“去兵、去食,民无信不立”,提醒时任四川总督岑春煊施行仁政所撰。

由此可见,法礼共治在中国司法传统中源远流长。礼主教化,法主惩戒;礼主攻心,法主用兵;礼主内圣,法主外王。法礼共治,主客互动,政通人和。击壤而歌,尧帝黎民之自得;让畔而耕,文王百姓之相推。

同时,中国社会历来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的伦理统一。这里的国法顾名思义、无需释义;天理显然是指朱子的“必然的自然法则”和“当然的道德法则”,但天理高于国法却未必合法,只讲天理就是不承认恶法亦法、服理不服力;这里的人情不是指后门关系,而是指公序良俗、社情民意和人文关怀。

在《白鹿原》的世界里,相对于乡约鹿子霖,族长白嘉轩以执拗的坚守,维护着原上的主流价值观,维持着原上传统社会的生态稳定。后来,随着“打倒土豪劣绅”运动,中国社会乡绅阶层逐渐消失了,乡规民约也淡化了,人们解决纠纷多依赖于“打官司”,诉讼自然增加很多。

新社会,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三者辩证统一,中国社会诞生了一大批新乡贤,他们多是各界退休人员,普遍爱国爱党、遵纪守法、德高望重,广泛分布于新农村、新社区、老街道、老百姓之中。新时代,党和政府大力培育并组织新乡贤,有分工、有要求地调解基层纠纷,发挥他们在法礼共治、反映民意、化解矛盾、引领民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既是能动司法和诉源治理的底层逻辑,更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渠道。

景柱  2024年3月19日于郑州  

(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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