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离婚时,一方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往往自愿放弃让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而在离婚后又反悔,以孩子的名义主张抚养费,这种情形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小A。2023年5月,赵某、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孩小A由赵某抚养,赵某不要求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小A一直跟随赵某生活。双方离婚半年后,2023年12月,赵某以小A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自2023年5月起,支付小A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小A年满18周岁止。王某则称,抚养费是离婚时赵某自愿放弃的,不再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平邑县人民法院
本号编辑:马本福(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前沿》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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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007
本人为河南法治前沿融媒体发展中心暨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前沿》栏目融媒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