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普遍认知,那就是女员工怀孕了公司是不能辞退的。所以,有些女员工发现自己怀孕了就不好好工作,反正公司不敢辞退我。真的是这样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子:

一、案情简述

2015年9月24日,北京某公司向付女士发送了《聘用函》,写明付女士正式上班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岗位为人事经理,试用期工资为16000元的80%,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3个月。付女士入职后,发现怀孕,故而经常性请假休息,不能按照公司规定正常出勤。公司向付女士发出不予录用通知,予以解雇。付女士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女士在2015年10月9日入职后的27个工作日内,累计病假10天,其中在2015年11月份,付女士已休病假为8天,在其休满经过批准的病假后付女士再次提出需要继续连休病假两周的申请,故根据付女士的身体状况其在11月份一个整月当中,仅能正常出勤4天。

劳动者是否具备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能力,是双方能否履行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也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该劳动者的条件之一,即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具备该项能力的,用人单位有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对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1)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怀孕、产假、哺乳”;(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女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等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3)如果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现有证据记录的付女士在试用期的出勤情况,其显然无法向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故公司在试用期内向付女士发出不予录用的通知具有法律依据。
三、案件启示

对于试用期内的女员工,不要以为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故而忘乎所以、为所欲为,一定要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对于公司来说,一定要制定每个岗位的录用条件,最好在劳动合同里面写清楚,还要制定合法、合理的公司制度,让员工阅读签字。在经济下行期间,任何人都不容易,希望大家相互体谅,员工珍惜工作机会,公司不负员工的信任。

备注:每个案件具体事实不同,判决结果也不一定相同,上述案件仅为参考,不建议直接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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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前沿007

本人为河南法治前沿融媒体发展中心暨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前沿》栏目融媒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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