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东杰)“铲屎官”养猫养狗有快乐也有烦恼,今天,让我们来看邓州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猫咬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小猫“不请自来”惹祸端

周某诉称,熊某家的猫“不请自来”,踩到家门后的老鼠夹子,嗷嗷惨叫。周某闻声前去查看,左脚脖被猫抓伤20多处,血流不止。周某打疫苗等花费医疗费4200元,多次协商熊某仍拒赔。

熊某辩称,猫很温顺,尽管一直没拴过,但从未发生过咬人的事。周某用老鼠夹子夹猫,猫受惊吓才咬的周某,其有错在先、责任不小。

法院经审查确认,“作案猫”系熊某饲养,平时一直散养乱窜。周某提交的监控视频证明,其系被夹子夹住的猫咬伤抓伤,熊某作为饲养人,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监控视频亦显示,猫被夹子夹住嘶叫时,周某急于关门,自己凑近正在发狂的猫时被咬伤抓伤,也存在较大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综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熊某承担70%责任,周某自担30%责任,判决熊某赔偿周某各项损失294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说法

宠物饲养须妥善管理

饲养宠物是公民的权利,但也要履行必要的义务和责任,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

普通民众也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对饲养动物做出足以诱发其危险性的挑逗等行为,这样才能有效避免自己或他人身体、财产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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