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区道路通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

(一)全天24小时四环以内区域(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禁止以下车辆通行: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2.未按照规定安装排放控制系统或者排放控制系统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客、货);

3.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运输危险品、渣土、混凝土的货车。

(二)全天24小时四环以内区域和北四环路(大河路)所有高架路桥、城市快速路下穿隧道禁止以下车辆通行:

大型载客汽车、各类载货汽车、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微型厢式货车、微型封闭式货车、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纯电动微型货车除外)。

(三)每日早、晚高峰三环以内区域禁止以下车辆通行:

微型厢式货车、微型封闭式货车、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纯电动微型货车、轻型货车、中型厢式货车。

(四)每日6时至22时四环以内区域(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禁止以下车辆通行:

各类载货汽车、挂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

本通告上述(一)(二)(三)已规定车辆,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五)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响应期间,国五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禁止驶入三环以内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响应期间的其他管控措施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管控文件为准。

二、以下车辆不受限制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援车辆、救护车等。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清障专用车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破冰除雪车。

(三)轻型多用途货车。

三、确需入市车辆

(一)确需在禁行区域和时间内通行的车辆(柴油货车需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实际情况,对四环以内区域的早、晚交通高峰期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一)所有不符合入市条件的车辆,请提前绕行京港澳高速、南绕城高速、西绕城高速、连霍高速、北四环路(大河路)通行。

(二)本《通告》所指的三环以内区域,是指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西三环路以东区域(以上均含三环本路);四环以内区域,是指北四环路(大河路,不含本路)以南、东四环路(含本路)以西、南四环路(含本路)以北、西四环路(含本路)以东区域。

(三)本《通告》所指的早、晚交通高峰期,是指早高峰期为:每日7:00-9:00,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晚高峰期为:17:30-19:30;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晚高峰期为:17:00-19:00。

(四)本通告自2026年11月9日起施行。《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郑环文〔2021〕4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6年11月1日



编辑:胡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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