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突降暴雨,68岁的魏某听到屋后邻居路某家牛棚内的老牛在惨叫,因路某不在此居住,魏某遂出门查看,发现牛棚内有积水很深,牛已倒地。魏某上前欲扶起耕牛,在解开拴在钢管上的牛绳时被电击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因路某私自把电线拉到牛棚,下雨致牛棚内电扇浸泡漏电,电路老化且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致使魏某因电击死亡。魏某之子小魏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路某赔偿因魏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无约定和法定的事由,为避免路某的老牛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构成无因管理,魏某因管理路某的事务而被电击死亡,可以请求路某给予适当补偿。小魏请求的赔偿数额为一般侵权案件造成死亡应当赔偿的损失,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及路某家庭收入情况,酌定路某补偿小魏10万元。
法官说法
无因管理制度在于赋予管理人在一定条件下管理他人事务的合法性,并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的权利。
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设计。无因管理涉及对他人事务的处理,为保护受益人,《民法典》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建立受益人事后追认制度,规定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通知与等待指示义务、报告与转交义务等从给付义务。同时,无因管理又是处理他人事务的善举,为保护管理人,《民法典》建立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适当补偿请求权等,进而促进人们互助。从受益人的角度而言,首先,作为独立并自我负责的法律主体,事务应由自身来管理,非由自己而其他人来管理并具有正当性者,要么基于受益人意思,要么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在无此两方面依据的情况下,法律所应保障的是事务不被他人干预。此即“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原则或“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原则。从管理人角度而言,原则上其固然只应管理自己事务,但若管理他人事务并非为自己利益而是襄助他人,乃至见义勇为,此种助人的义行应受嘉许鼓励。此即“鼓励人类互助精神”原则。无因管理制度的设计即调和这两项原则,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认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义务;第二,为避免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而作出的管理必定是出于善意,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受到损失。这样的行为本身是善行,是应当倡导的社会风尚。本案中,魏某在无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听到路某牛棚内的牛的叫声,为避免路某的损失,不顾自身年龄较高和天气不利等因素,去牛棚排除险情的行为,是为避免路某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也符合路某的真实意思,具备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魏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过程中受损时补偿数额的确定。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何谓适当,需要在个案中综合管理人的损失程度、各方的过错、当地的经济水平、受益人的受益范围等因素,确定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补偿数额。为兼顾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平衡,管理人的损失程度和受益人的受益范围是酌定补偿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案中,管理人魏某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失去生命。生命是无价的,且在其实施管理行为后也未能避免相对方路某的利益受损失,即使能够避免路某的利益免受损失,路某的受益也只是一头或数头牛的价值,魏某的生命和路某的受益二者之间无可比性。所以本案中的无因管理人的损失和受益人的受益很难平衡。由于法律并不要求管理人行使补偿请求权以受益人实际收益为前提,本案综合当地的经济水平、魏某无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路某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酌定路某对魏某亲属的补偿数额,以此体现无因管理制度鼓励善行的价值功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来源:豫法阳光)
编辑:孙露青
二审:李记波
三审:王长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