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假期结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铆足干劲按下复工复产的“加速键”。

为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和个人必须学好“开工第一课”!

违章操作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移动、通电或漏电等;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记、警告信号、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奔跑作业等。

安全装置失效

拆除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作用失效;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使用不安全设备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手代替工具操作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等。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冒险进入涵洞,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灌或井中;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冒进信号,超速上下车,易燃易爆场合使用明火等。

攀、坐不安全位置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

不佩戴劳保用品

麻痹大意,盲目自信,本该佩戴劳保用品才能作业的环节,未佩戴劳保用品就进行作业等。

不安全装束

在有旋转零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过于肥大的服装等。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违章行为: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错误佩戴安全带。

​重要提醒:高处作业请正确系好安全带,切莫心存侥幸。

吊装作业不安全站位

违章行为:吊装作业时站在吊物下方,或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入吊物下方区域等行为。

​重要提醒:不安全站位涉及范围广,很多员工没有意识到自己在违章,因此需要加强教育培训,强调不安全站位的危险性,划定作业区域。

未断电挂牌进入危险区域

违章行为:未关电、未按急停、未挂牌随意进入机械运转区域,这些行为可能引起绞、辗、碰、割戳、切等事故伤害。

重要提醒:机械伤害无处不在,小则造成人身伤害,大则危及生命。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员工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有限空间违章作业、盲目施救

违章行为:进入有限空间不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不佩戴防护用品,发生事故盲目施救等。

重要提醒:进入有限空间,要做到“5必须”

1.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3.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4.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5.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作业现场不带安全帽

违章行为:天热不戴安全帽、戴安全帽不系帽带。

​重要提醒:只要在作业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不要心存侥幸,有可能你没戴安全帽的那一瞬间,事故就发生了!

违章动火作业

违章行为:未审批、未进行危险性分析,在存在可燃物的区域进行违章动火等。

​重要提醒:先辨识,再审批,最后进行动火作业。

违章进行电气作业

违章行为:无电工作业证盲目进行电气作业;违章进行带电作业,带电检维修;毫无安全意识触碰带电设备,违章进入高压电区域等。

​重要提醒:在带电作业过程中设备突然停电时,有的工人便认为此时的设备已经无电,因而放弃做防止触电的保护措施。这样做是十分危险的!如果突然恢复送电,就会发生触电事故。

违章驾驶叉车

违章行为:无证驾驶叉车、野蛮驾驶叉车、违章驾驶叉车、车速过快、堆物太高、开叉车不系安全带等。

重要提醒:持证开车,严禁违章。

危险作业不挂警示牌

违章行为:进行危险作业时不挂牌警示,导致设备运行。

​重要提醒:挂牌可以保命。

违章操作压力容器

违章行为:野蛮搬运、装卸、使用气瓶,违章操作压力容器。

重要提醒: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从人员的操作规范,到设备的正常运转,从安全制度的执行,到隐患的排查处理,每一个环节都关乎着复工复产能否安全、稳定地进行。

这一系列的安全保障,都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法律条文就像一把把 “保护伞”,约束着各责任主体的行为,保障着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那么,这些法律条文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关于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关于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关于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第三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来源:应急普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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