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家人买人身保险一定要商量好了再买,否则,闹出矛盾还要损失钱财,就得不偿失了。郑州市民李女士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今天,来看看金水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和判决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的。

“被保险”起纠纷,一家三口要退保

老陈、小陈系李女士的丈夫、儿子。2016年,在未告知老陈、小陈的情况下,李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三份以老陈、小陈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合同》,并代被保险人签名,李女士为唯一指定受益人。2024年,老陈、小陈知道保险合同的存在,表示强烈反对,并与李女士发生多次争吵,导致家庭不睦。李女士遂与保险公司协商退还保险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三份《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向李女士返还保险费18万余元及利息。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三份保险合同均不是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且均有证据证明案涉三份保险合同由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电话回访录音中再次确认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投保单内容,投保人交纳保险费数年,案涉三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同时,投保人李女士与被保险人老陈是夫妻关系,与被保险人小陈是母子关系,不存在《保险法》规定所要防止的危险。

另外,李女士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以及相关附件,承诺诚信销售、不误导、不代替客户签名、不代抄写风险提示语句,如有违反,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女士作为案涉三份保险合同代理人,其有能力、有义务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即案涉保险合同的主体适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人老陈、小陈辩称,李女士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与第三人协商、未告知第三人、事后也没追认,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第三人对案涉保险合同明确不予认可,合同未经本人签字同意应属无效。

涉及身故内容和获利可能,判决退还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投保的A款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合同主要以疾病发生为保险给付条件,虽然约定有身故保险金的内容,但并非是该保险合同的唯一或者首选赔付。且该合同对于身故保险金的约定与李女士需要缴纳的保费相比,李女士无法从该保险合同中获利,故该保险合同不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该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不影响其效力,为有效合同。

李女士投保的B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包括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其中生存保险金、祝寿保险金均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而非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该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合同约定与李女士需要缴纳的保费相比,李女士无法从该保险合同中获利,不会产生道德风险。因而该保险合同亦不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该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不影响其效力,为有效合同。

李女士投保的C款两全保险以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的C款两全保险主要的保险责任均涉及到被保险人的身故内容,且该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李女士本人,身故保险金额为15万元,远超该合同全部保费4万余元,存在获利可能,因而该保险合同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李女士为小陈投保时小陈已经成年,现小陈否认在该保险合同上签字,且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投保该保险经过小陈的同意或事后追认,故该部分保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中的附加重大疾病保险,该合同保险责任没有身故保险事项,因而不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该部分合同即使未经过小陈同意,亦不影响其效力。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李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关于C款两全保险的合同部分为无效;保险公司退还李女士保险费1.8万余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提醒: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本人同意合同无效

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团队员额法官田晓提醒,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该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和防止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为追求保险金的取得而做出对被保险人不利行为的道德风险。

《民法典》也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明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却未向C款两全保险的被保险人小陈本人核实是否同意投保,对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应当返还收取的该保险保费1.8万余元。李女士陈述其系代替被保险人小陈签字,并在电话回访中未披露代签情况,对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故对于其主张利息不予支持。

(正观新闻记者 鲁燕 通讯员 云雨晴)


编辑:宋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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