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料厂和冷饮厂,看似没啥关联的企业,因为一群“候鸟员工”被神奇地联系在了一起——据近日新华社报道,每年年初至立秋,是冰激凌的生产旺季,100多名工友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的工厂灌装冰激凌;立秋至年底,是火锅料的生产旺季,他们就来到厦门投入火锅料的生产中。员工从北到南的迁移背后,是火锅料厂和冷饮厂共同制定的“候鸟用工”计划。
“候鸟用工”并非新鲜事物,而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共享员工”模式的一种实践探索。所谓“共享员工”,指的是企业之间的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企业将部分赋闲员工暂时借调给其他员工紧缺的企业使用,从而实现人力资源的一种调剂和互助。
“共享员工”模式能够迅速发展、广泛应用,关键在于实现了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对于企业而言,“共享员工”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节省用工成本。以“候鸟员工”为例,工作内容相似的企业互相合作,不仅可以降低各自的岗位培训和薪酬支出,还可以解决季节性的“用工荒”和“闲得慌”,实现稳产增效。对于员工而言,“共享”也会带来更多工作机会和更稳定的收入。
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用工模式,类似“候鸟用工”计划这样的“共享员工”实践并非食品行业独有,而是在零售业、物流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都有所应用,并且从一线城市逐渐向二三线城市扩展。在信息技术、设计、会计等“无需坐班”的行业,甚至有自由职业者与多个企业或不同项目签订短期合约的“共享程序员”“共享设计师”“共享财务”等,因为自由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这种方式日渐成为不少年轻人就业的热门选择。总体看,无论哪种“共享员工”,都对整个社会合理分配人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稳定就业和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0年,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并就企业间权责划分、员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予以明确。比如,“要指导和督促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等,同时“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共享员工”模式仍存在一定的难点、堵点。比如,有的企业“假共享真甩锅”,借“共享员工”逐渐取代劳动合同用工,以减少社保缴纳等成本;发生劳动争议时,“共享员工”不清楚该向哪个单位主张权利、如何主张,等等。所以,有关部门还应及时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明确“共享员工”模式中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相关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享有合理的报酬、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完善的保障措施,避免“共享员工”因为共享而权益受损。
毫无疑问,“共享用工”模式无论是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还是对稳就业来说,都有不少积极作用。也正因此,有关方面需要继续加强指导、完善举措,为“共享用工”模式的规范和发展,为进一步共担责任、共抗风险铺路搭桥。
(原题为《共享共赢,“候鸟用工”的价值还可进一步释放》 作者 张雪 来源 工人日报)
统筹:陈若松
编辑:左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