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传珠海一公司要求员工连续出勤37日,且无调休无加班费,两员工当场提出离职,引起广泛关注。

据红星新闻10月15日报道,针对此事,该公司回应称,网传内容断章取义,公司内部可以调休,员工已经知悉清楚;公司近期有保障任务,需要人力,但实际上是把调休等权利直接下放给项目组了;目前有两位试用期的员工提出离职。此外,当地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确已收到相关舆情,已经通知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核实该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网传朋奇公司的通知及群聊截图

若网传信息属实,则通知内容有违劳动法规定。遵照劳动法,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如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作出适当调整,但经协商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与其说“无调休”是断章取义,不如说公司下达的通知本身就模棱两可,甚至还有些“打擦边球”的意思。通知中提到,员工可以申请休假,换言之,不自己申请就不能照常休假,公司也不会主动弥补周末假期。在休假问题上,岂能玩文字游戏?真要提出休假,会不会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两名提离职的都是试用期员工,他们不知道可以申请休假吗?无论是“无调休”还是“不主动安排调休”,都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更何况,“无加班费”问题未得到回应。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周末加班,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否则员工没有义务无偿加班。就算任务再重、工作再忙,用人单位也没理由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试问,追求效率和业绩无可厚非,但过度压榨员工真能带来长期效益吗?长期连续工作又“白加班”,身心俱疲的员工又如何对企业满意,为之积极奉献?利弊权衡,需要管理者深思熟虑。

上班准时、下班及时,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就是好员工。为责任内未完成的工作而加班,应是员工纯粹的自愿行为;如果企业要求加班,则需主动与员工沟通,而不是下达一张冷冰冰的通知,让其被动服从。

干活一张纸,休息千道坎。侵害权益不可为,法律底线不可破。用人单位须主动作为、积极作为,让休假和拿加班费不沦为“纸面权利”,以及无奈又被动的“非自愿”。(正观评论员 韩静)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统筹:陈若松
编辑:任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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