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记者从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该中心今日印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郑公积金〔2024〕30号),面向存量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2024年10月8日起执行。

什么是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就发生交易的同一套存量住房(二手住房)分别向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条件

1.申请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2.同意以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作为共同抵押权人,将所购住房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

3.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的身份证明;

2.购房款未付清,且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

3.借款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近期应缴未缴不超过4个月;

4.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采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6.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受理和审批

1.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比例和还款方式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确定,其中还款期限应保持一致。

2.受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时,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评估价的较低值认定房屋总价。

3.存量住房组合贷款金额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之和,占房屋评估价的比例应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比例。

4.借款家庭的还款能力由商业银行结合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和银行相关要求进行认定,月还款总金额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交易资金监管

1.存量住房所在行政区域设有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应按照《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郑房〔2024〕40号)要求监管交易资金。

2.未设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区、县(市),可依据银行柜面转账凭证认定首付款的支付情况,并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后,将贷款资金转入卖方个人银行账户。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目前的合作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支行。

商业银行可自愿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有关业务合作协议,参与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业务办理流程

1.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出具《(存量住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

2.买卖双方签订存量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部门出具首付款监管凭证;

3.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发放贷款,向监管账户转入贷款资金;

4.买卖双方根据交易资金监管部门通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5.商业银行依据买方不动产权证书牵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6.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依据房屋抵押登记证明,向卖方结算交易资金(含带押过户时卖方的贷款本息)。

特别提醒:如果受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有关规定限制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正观新闻记者 孙雪苹)


编辑:宋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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