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小杨哥”带货假牛羊肉的事,有了新的进展。生产商“鲜多裕”因将合成牛羊肉卷虚假宣传为“原切肉”,而被罚款50万。行政处罚判决书中提到,该产品销售量合计42811单,销售金额合计为3871607.18元。9月11日,武汉青山区市监局回应澎湃新闻表示,确实有该处罚。“三只羊”公司属地的合肥市监局表示,已关注到该情况。但是国家企业信用系统中依然没有该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

这几天,顶流带货主播“疯狂小杨哥”及其公司“三只羊”,被顶在了风口浪尖上。网络主播辛巴与“三只羊”团队互撕谩骂、互揭老底,把舆论场搞得乌烟瘴气,甚至不排除双方在借这一波“互撕”炒作的可能性。但是,把网络上丑陋的口水互喷放到一边,公众更应关心的是:“三只羊”涉嫌售假问题,该受什么样的处罚?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如何维权?

“疯狂小杨哥”带货的牛羊肉存在假货问题,已经板上钉钉,但是,目前被处罚的是牛羊肉的生产商,武汉方面并没处罚不属于其辖区的“三只羊”公司。之前,合肥市监部门的相关表态就引发了一轮争议。

9月4日,“三只羊”联合创始人卢文庆发布视频声明称,大家关心的3·15梅菜扣肉“槽头肉事件”,“三只羊”没有受到任何相关部门处罚。合肥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媒体时表示,“三只羊”确实没有受到处罚,主要原因是“三只羊”只是广告发布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槽头肉事件”消费者只能向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虽然,9月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表示,“省局已有专班在处理‘三只羊’槽头肉事件,会统一对外发布”,但是,前述合肥市高新区市监部门的回应已经被网民概括成了“‘三只羊’只是广告发布者,未受处罚”,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不小的争议。

很多网民认为,“三只羊”作为头部带货公司,销售额动辄上千万、破亿,在面临售假的严重指控时,却以“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全身而退,显然有失公允。带货的时候,就是小杨哥“卖”出了几个亿;涉嫌假货的时候,就说自己是“广告发布者”,不是卖家,从而规避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明确的责任,这真是收放自如、左右逢源。

前有“槽头肉事件”的全身而退,这回又爆出带货假牛羊肉,公众当然非常关注这回“三只羊”会不会又逃脱法律的制裁。公众未必能讲得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几部法律当中对于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区分,但是,很明显,网络带货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形式,有着强烈的人格属性,“三只羊”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也是源于公众的信任。“疯狂小杨哥”利用粉丝的信任,海量带货,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说不过去。

就直播带货的法律性质来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2021年颁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来说,其既可能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也可能构成商业广告经营。总之,直播带货要么归《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管,要么归《广告法》管;要么履行相关的经营者、销售者的责任,要么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直播带货不处于“法外之地”,得承担至少一种类型的法律责任。

就“三只羊”来说,其带货的问题商品,即使没有直接的销售现金流入,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卖方”,那么,其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难道就不应该承担了吗?

能力与义务应相匹配,信任和惩戒不能分离,销售额动辄数亿元的头部带货公司,多次身陷假货丑闻,严重辜负了公众的信任,应受法律的处罚,而不是躲在法律的夹缝里面“左右逢源”。职能部门更要站出来维护市场秩序,不能够姑息纵容。公众在等待对“小杨哥”多次涉嫌假货经营的公正处理结果。

    (原题为《广告还是售假?“小杨哥”再涉假货该有说法了》 作者 沈彬 来源 澎湃新闻)


    统筹:陈若松
    编辑:任思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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